淺析臺灣地區VOCs管控及治理歷程
2017-09-11
臺灣地區在環境治理上,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自20世紀60年代以后,臺灣經濟開始快速發展,特別是化工企業電子產品制造等重點行業的快速發展,導致了環境質量指數不斷下降。1975年,臺灣開啟了對空氣質量維護的新紀元,制定了專門治理空氣污染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到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各項管制措施的實施,大氣中的顆粒物和SO2的污染情況得到有效控制,但大氣中臭氧(O3)濃度卻不斷增高。因此,控制VOCs排放成為90年代臺灣地區大氣治理的重要目標。
1997年,臺灣地區頒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等配套管理制度,對石化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之后又陸續頒布多項行業排放標準及其相關的配套實施措施。
此外,通過不斷的對《空氣污染防制法》進行修訂使和相應政策的出臺的空氣治理的標準更加嚴格,配合相關的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等配套管理制度,經過40多年的不斷努力,臺灣地區已經制定了完善和嚴格的關于空氣質量控制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很多方面的排放標準和控制措施堪稱世界最嚴格。
臺灣地區VOCs管控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法》是臺灣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綱領性文件,其它的排放標準、實施辦法、管理措施等都是依據該法案的法律條文而制定的。1975年第一次公布了21條,至2006年已經修訂6次,修訂后共分為五章86條。
在歷次修訂工作中,分階段引進管控策略,并設立了環境空氣質量控制標準體系,包括空氣質量檢測、固定污染源管制、能源管制、交通工具管制4個大的方面,另外,還實行行政管制和經濟誘因并行,強化許可登記、年排放量申報和檢測與稽查制度,強調從源頭管制。
而且在經濟方面,開征空氣污染防治費、實施獎勵補助及推動總量控制。在稽查管制方面,推動各行業污染源的稽查、清查列管及評鑒與輔導等專案計劃,促使工廠逐漸重視污染防治,逐步完成各項污染防治工作。
從1973年到2007年期間,臺灣地區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8次修訂,其中1986年進行了大的修改,并增加制定中長期管控標準。每次修訂的標準都愈加嚴格,從1990年開始先后制定了多項行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大部分的行業涉及到VOCs的排放,更對異味污染物進行了嚴格的定義和排放限制,對排放標準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的氣體污染物,也給出了相應的計算方法。
不過,臺灣地區的產業分布不同,每個地方造成霧霾污染特性也不一樣。北部人口密集,主要污染源是汽機車尾氣排放;中部主要污染源是火力發電廠;彰化、云林沿海一帶的主要排放源是工業區和化工園區;南部以輕、重工和加工業為主。
基于此,臺灣環保署及各地方環保局都有相應的VOCs管控措施,例如實施機動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停車怠速等候逾時三分鐘應關閉引擎、淘汰二行車機車、空污總量管制、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民眾宗教信仰減少燒香和金紙推廣環保材料、加強重大污染源監測數據查核及工地(廠)稽查工作等。
不僅如此,臺灣地區自開征VOCs空氣污染防治費以來,每年約可減少15000噸VOCs的排放,促使從業者加裝污染防治設備以達到達標排放的目的,并再加征對人體健康危害嚴重的甲苯、二甲苯等13種VOCs的空污費,首創經濟獎懲手段與污染控制相結合政策。
賽默飛(中國)環境事業部高級應用專家馮璽瑜表示,日前環保署推出管制空氣污染14項措施,依照《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政府將通過對工業源、移動源、農業廢棄物燃排、營建及堆置揚塵等污染源進行控制出臺了相應的目標和措施工作,希望在2019年底時,將PM2.5年平均濃度由每立方公尺22微克降到18微克,改善率18.2%;全年紅色警戒站日數則由997站/日降至528站/日,改善比率47%。
臺灣地區VOCs管控亮點
馮璽瑜表示,臺灣地區VOCs的管控有四大亮點,第一個亮點是制定了合理的許可證制度體系。設置許可證的內容包含空氣污染防制計劃、進行模式仿真證明符合容許增量限值、應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技師簽證、環境影響評估核準文件有關空氣污染相關承諾、監測設施設置計劃書、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申請或核準證明文件等,都必須詳細記載各種排污源、治理設備、減量技術等內容,等申請到設置許可證后才能繼續申請許可證之后的操作,各類許可證的申請流程都層層嚴格把關。
第二個亮點是企業排污的申報系統。各項排污費計算上都是非常復雜,企業大部分不懂如何計算企業申報系統可帶入各種參數試算排放量,在根據費用分級制度得出費用,地方環保局事后對申報內容比對許可證及檢測報告進行核查,若發現不實申報則加倍罰款及按日追繳;對檢測公司則進行質控追查,建立一套監視鏈體系。
第三個亮點是政策落地。大陸地區出臺很多的環保法規及要求,甚至有的比國外更嚴格,但污染企業大多不清楚,導致環保理念與政策出現斷層,臺灣地區的環保法規及檢測方法一般借鏡國外經驗,再結合民間企業及檢測公司意見后本地化,地方召集企業開公聽會宣達,前期以輔導、改善、補助為主,后期加大稽查處罰,以經濟誘因、輔導改善、處罰來逐步完善政策和建立守法觀念。
第四個亮點則是驗收制度和監管體系的完善。目前大陸地區的定期環保檢測都是委托專家委員或環保局來完成的,而臺灣地區則是由企業自行驗收,建立企業主體責任觀念,環保部門只負責事后監管查核工作,若企業被查核到缺失,處罰是由企業承擔,企業自然會否定或處罰自己委托的第三方檢測公司,從而不會一味追求低價的服務,相對會找信譽好的第三方公司,而檢測公司是環保署下的機構,由環境檢驗所負責約束管理、考核、稽核第三方檢測公司。
此外,行為管制和經濟獎懲措施也是臺灣地區VOCs排放管制的有效措施。
結論
通過長期的發展和完善,到目前為止臺灣地區已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VOCs污染排放管控體系。行政管制措施和經濟獎懲制度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為臺灣地區VOCs的污染控制工作奠定了基礎,對于近年來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與中國臺灣地區相比,中國大陸在VOCs污染排放管控體系建設方面起步較晚,體系不夠健全,嚴重制約了中國大陸VOCs污染排放控制工作的開展。